2008-06-18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方式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其产生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纳税者经济利益驱使纳税者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对于纳税者来说,纳税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是对纳税者劳动的一种占用。避税的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除税法和税收本身的缺陷外,还具体表现在各国税制中,人们的纳税义务的概念不尽一致;税基上、税法上有效实施的差别;税率的差别;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等等。由此可见,避税是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避税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进行避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先提取、计入到现期成本费用中,而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额费用,如预提的修理费等。预提费用预提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但不需要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发生费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提摸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开支,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从而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3:固定资产避税。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逐步收回原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扣,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早日计入成本,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本期利润,少缴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以维修费用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4:材料成本差异避税。按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额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额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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