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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

2004-12-18

摘要:本文研究了公司知识的特征如何影响联盟治理模式的选择。文章把知识分为作为公共商品的知识和深植在组织内部的知识这两个极端,认为不同类型的公司知识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个位置。接着文章又分析了公司知识转移的各个方面与知识本身之间的关系,这些方面包括转移成本,被占有的后果,可观察性,谈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对知识进行估价的难度,以及败露难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联盟的治理模式由公司知识的特性所决定,即知识的可编码性,新颖性,复杂性,以及可传授性。

关键词:公司知识,联盟治理模式

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公司知识的重要性,它们重视知识的估价,通过编写各种手册、软件和专家系统来使公司知识编码化,关心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联盟之间的知识转移。对知识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公司成败的一个关键的因素,而知识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更深入地研究知识的特性对企业组织和治理的影响。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研究知识的转移和知识本身有什么样的联系?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一.知识的类型

如果把公司知识分为两个极端:作为公共商品的知识和深植在内的知识。

1、作为公共商品的知识

公共商品的特征有两个:(1)它的交易成本为零;(2)它被后来者所拥有并不减少它对最初的拥有者的价值。要使交易成本为零或者接近于零,知识必须是一种极易观察到的信息,同时知识的接受方必须具有很强的接受能力,这种情况很少见,而对于公共商品的第二个特征来说,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这种情况也很少出现。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承认:知识被同盟方或者潜在的竞争者所占有确实会减少它对最初拥有者的全球价值,因此,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它们陆续决定给予知识产权以法律保护。所以,在现实中,很少有一种公司知识完全类似于公共商品。

2、深植在内的知识

阿罗认为:一定类型的知识只能通过经验来建立,由于整个生产、交换和管理过程都不仅仅包括一个人,因此这种经验是建立在一个“社会”背景之下,这个背景可以在组织内部,也可以跨越组织边界,还可以散布一个“集群”中,这种“集群”可能是某一个部门或地区中,专门生产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企业的综合体。因此,这种类型的知识就位于整个组织或者一群公司之中,通过它们特定的路径,习惯性的相互作用或者有特定关系的资产联系在一起。

总之,特定的公司知识总是位于两个极端之间,即作为公共商品的知识——深植在内的知识这个连续体中间的某一个位置,如图一所示。

 

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二.知识类型和知识转移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知识转移中,通常有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引起公司和政府的关注:知识转移成本;可观察性;被窃取的后果;信息不对称;披露难题;估价困难;知识产权保护。下面就这几个方面与知识本身的关系展开一下讨论。

1.知识转移成本:知识越是深植在组织内部,相互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小,有时作为技术诀窍甚至难以认识到。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问题中,知识作为公共商品转移成本为零的情况很少出现,知识的深植程度越深,知识从供应方向接受方转移的成本就越高。

2.可观察性:可观察性可以简单描述为公司知识能被外面的人很容易地看到的程度。它是基于资源的企业理论(the resource-based theory of the firm)中所提到的可模仿性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两者并不等同。容易理解,知识的深植性越高,它的可观察性就越低。

3.被窃取的后果:公司中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以未编码的形式存在于组织路径中,在许多公司中,即使对手收集了一套规则性的知识,这本身也无甚用处,因为在竞争中取得成功同时还依赖于营销等价值链的其他有效环节。大多数有价值的技术和竞争能力位于深植的路径中,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知识越深植,被机会主义者占有的后果就越严重。4.信息不对称:当一个有意接受知识的企业和拥有知识的企业进行谈判时,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称的。

潜在的接受方希望了解他们要获得的知识,评估它的价值,以及它与自身能力和需要的相关性。而拥有知识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把这些信息披露给对方,而且即使愿意,它们也不一定能够完全解释清楚,因为有些知识由于深植在组织路径或者人力协同专门化以及有特定关系的资产中而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知识越深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越大。

5.披露难题:上面已经谈到,即使知识具有关联性或者可以编码,拥有知识的公司也不希望在谈判阶段就予以披露,这可以被称为披露难题。对于拥有某种知识想要出售、授权许可或者与合作方共享的时候,如果在谈判阶段就披露过多的知识,往往会导致接受方了解过多,从而结束谈判,独自进行,而不支付知识的报酬或者拒绝进入双方都有利可图的联盟。披露难题会使得供应知识的企业过于小心谨慎以致对预期的购买者或者联盟者失去吸引,这样就导致了市场失灵。对于公共商品,披露与否对于最初的知识拥有者影响为零或者接近于零。同样的原因,深植的知识不可能被对手轻易地复制,因此,揭示难题对于那些处于连续体中间某个位置上的知识最为突出。

6.估价困难:联盟谈判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恰当地评估一方的知识对另一方的价值。对技术和知识的总体估价越困难,向预期可能结盟的公司出售知识或与之共享知识就越困难,后者总是担心支付太多,或者签定不利于自身的联盟协议条款。因此知识估价困难也是一个市场失灵。连续体左边的知识具有高度可观察性,估价相对容易,而深植的知识很多是不可编码的,而且往往由于散布在不同的人身上,散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其他组织中,而与其拥有者也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估价比较困难,所以,估价困难随着深植程度的加深而上升。

7.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供应方所面临的披露难题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而弱化。拥有知识的企业如果对法律保护有信心,通常愿意在谈判阶段就披露更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联盟的形成。就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知识本身的关系来说,尽管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应用于典型的公共商品。然而,靠近左边的知识对于潜在的窃取者和侵犯者最具有可观察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连续体的左边可能达到最大,(但不在极左端)。同样,深植的知识不是那么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数部门关键的竞争能力不在注册的知识产权,而在组织路径。因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连续体的中间较大,而达到最大值的那个点更靠近左端。

以上分析可以图二表示出来:

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三、知识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

1.联盟治理模式的类型:

(1)不连续的重复的合约

所有的联盟如果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关系,那么必然包含一个合约性要素。甚至许多股份合作企业也习惯于在双方之间有一个协议,包括治理的辅助性条款,定价,以及其他的关键性领域。然而在一个股份合作企业中,合约并不是关系的决定因素。不连续的重复的合约意味着双方的关系是基于合约的,但是它们通常也在协议范围之外的其他事务上或者未来的商业活动上紧密联系,友好合作。

(2)许可证

许可证协议年限一般是1到5年,它包含了对长期关系的某种预期。同时,大部分许可证必须带有知识转移和其他的双向义务,这就需要双方之间持续的相互作用,某些知识的转移,以及偶然的短期人员交换。由于通常包括与销售有关的版税,作为知识供应方的许可证授予者就有动机给予许可证获得者以帮助。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程度很大,但是从法律上看来,这是一种自由市场关系。

(3)战略供应链合作关系(SSCP)

战略供应链合作关系很多是为了获得复杂的或者关键的零部件而建立的。它远远超出了非个人的,对抗性的讨价还价关系以及价格推动的关系的范畴,它是一种长期的供应链关系,建立在对知识交换的预期和合作方雇员的家族式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联盟团队之间强化了社会性的交互作用和信任关系,以及联合的研究与开发。尽管供应者和装配企业是契约性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有一个长期的预期,这种长期的预期是建立在共享资产,协作开发,人员互换以及交流技术诀窍的基础上。

通常,SSCP关系在学习和依赖性上是双向的。合约尽管存在,但相对不是很重要,也是不完备的。在威廉姆森对不完备合约的阐述上,合作关系的紧迫性,技术的发展,以及其他的在有限理性视野之外的不可估计的部分,都将导致联盟远远超出合约条款所能涵盖的范围。

(4)股份合作联盟

当两个或者更多的参与方组成一个股份合作企业的时候,他们期待一个永久的关系。这种联盟类型具有范围最广,强度最大,最长期的相互交换。许多股份合作企业与母公司也有合约,但是合约文件通常不是很重要。利润分享使它们组成了程度更高的利益联盟,而且由于在一条船上,它们就有最强的动机进行相互帮助,相互作用以及人员交流。

2.联盟治理模式与知识特性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要研究的问题是,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联盟类型?哪一种类型最适合?本文认为这种选择受到双方共享的知识特性或者特征的影响。

知识有四个关键的特性:可编码性,新颖性,复杂性和可传授性。

(1)可编码性

隐含知识的传递需要两个公司之间更多面对面的和长期的个人接触。可以编码的知识越多,就越可能采取合约性的而不是基于股权的知识转移模式,反之亦然。更多的可编码的知识使得存续期更短,相互作用更少的联盟可以形成。同样,隐含知识的转移需要参与方相互作用更大的长期联盟。另一个相关因素可能是这样一种假设: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隐含知识可能一般比可编码的信息价值更高,因此基于股权的联盟也比合约的模式提供了更多的相互抵押的保护措施。因此,知识编码的程度越高,联盟越可能采取合约的模式。

(2)知识的新颖性

越新的知识越有价值,越不可能被编码,因此需要更多的个人间的相互作用来实行它的转移。而与此同时,成熟的技术存在于广泛的文献中,被披露的程度很高,应该更容易被知识的接受方吸收而无须帮助。另外,知识越成熟,披露难题就越低,因此合约性知识传递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知识越新,就越倾向于股份合作的联盟安排。

(3)复杂性

复杂性可以定义为与一个特定的知识或者资产相联系的独立的路径,个人,技术和资源的数量。复杂性增加了内部化的外商扩张模式比如股权投资的可能性(相对于更远一点的许可证关系)。知识的复杂性越高,就越可能采取股份合作的安排方式。这与交易费用的观点也是吻合的:复杂的技术价值更高,机会主义带来的后果更严重,因此更可能采取股份合作的联盟。同样的原因,复杂的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更高,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合作企业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更好的风险分担的机制。因此知识的复杂性的提高将会引发靠近股份合作的联盟模式的采用。

(4)可传授性

可传授性这个概念与知识的可观察性和可模仿性相关,但是又不完全相同。可模仿和可观察的技术更易于传授,但是可传授性还包括其他要素。可传授的知识越多,知识转移越容易,在合约条款下越可行,需要的联盟间相互作用更少,联盟的存续期越短。因此,本文认为,可传授的知识越多,越可能选择合约的联盟类型。

以上分析可以图三来表示:

知识的特性对联盟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四、结束语

首先,作为一种说明性的工具,本文认为不同类型的公司知识处于典型的公共商品和甚至在内的知识这个连续体之间的某个位置。这不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关于技术或者知识性质的公共政策以及公司政策。知识是否是公司或者专利人独有的或者应该被他们所独有?在WTO体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这种知识在企业和国家之间如何共享?

其次,今天的学者和管理者都需要了解不同的联盟类型之间的差异,他们各自在战略结果、存续时间、可逆性、技术泄漏和其他机会主义带来的风险、合作双方相互作用的宽度和密度以及合约的完备性方面有什么不同。而根据所讨论的知识的特性,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联盟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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