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6
5月27日,商务部就《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工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据《办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坚争教授表示,《草案》已基本成型但还没向外界公布。而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起草制定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已经开始对外征求意见了。 就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而言,尽管国家层面上尚未对电子商务立法展开实质性工作,但各个部委和省份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所做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子商务碰到的法律问题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虽然中国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受传统法律局限性的约束,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 国家层面对电子商务立法呼之欲出:电子商务立法成企业发展诉求 由于缺少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散存于各主管部门的规章之间缺少呼应、协调,稳定性不够,正在成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一大桎梏。 2009年5月,《中国经营报》围绕电子商务立法的话题,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就电子商务是否应该立法、立法所包括的核心内容以及电子商务的作用、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存在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调查。 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网络调查的方式,两天内共回收有效样本1074份,其中男性占49.7%,女性占50.3%;地域分布:一级城市所占比例为29.6%,二级城市 27.2%,三四级城市39.1%,其他占4.1%。本次调查的人群分布与CINNIC(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报告人群分布相当,人群结构与网民人群相同,抽样误差在8%以内。 调查显示:85.1%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少数人认为“为时尚早”和“不应该立法”。其中,二级城市的反馈高于一级城市,分别为86.3%和 85.5%。 “这基本反映了目前公众和网民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实诉求。”杨坚争表示。 据了解,广州、上海、香港等地已经陆续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它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而国家立法层面上,现在相关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层面上只有一部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而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依靠各个行业部门自主制定的规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比如在医药行业,由卫生部专门颁发了可以在网络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医药电子商务牌照。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业务的管理,都分散在各部门,如电子支付的管理规范权在人民银行,电子商务涉及的版权管理在国家版权局,物流管理则由商务部管辖,税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对此,杨坚争表示,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成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 “此外,国际社会对中国电子商务加快立法的呼声也很高。”他表示,像欧盟希望中国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立法,就是看到不断壮大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竞争,进而想与中国企业展开合作。所以我们现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立法,既是与国际接轨,又是我们企业走出去的自身需要。 国家层面对电子商务立法呼之欲出:“网上交易安全”成最大关注点 虽然行业规范的基本框架已经逐步清晰,但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大瓶颈的网上交易安全问题,却需要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调整。 据杨坚介绍,业已存在的《电子签名法》只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其需要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辅助性法律加以配套。对于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例如,通过网络实现电子交易,必然涉及到电子发票的合法性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 再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估计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还不是部门规章,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和约束力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疑惑。 根据《中国经营报》和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此次调查显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三位因素是: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60.7%),网络信用问题(51.4%),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46.9%)。看来虽然目前各大交易网站一直强调自身平台的交易安全,但这一因素仍然最为突出。 采访中业内人士对电子商务立法给予不少期待,浙江钻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华兵表示,像发票管理、物流规范等问题都是制约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瓶颈。“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依赖度较高,以及我国信用体系本身的不完善、诚信缺失严重,电子商务中交易安全和贸易融资问题非常突出,迫切需要解决买卖双方身份认证,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估、支付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交易担保和贸易融资等。这都是一般交易需要的。” 而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及电子签名效力等问题也是企业和民众所关注的。 “尽管全国人大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尚未启动,但根据各部委和一些省份制定的电子商务行政性法规和规章,其主要目的与功能就是使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在现有发展的基础上不要受到很大波动,继而使电子商务朝着健康和有序的方向发展。”杨坚争说。 而根据各部委和一些省份制定的电子商务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来看,基本的法律框架已经十分明确,像之前业界呼吁的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网络信用问题、交易金第三方保管、交易纠纷的协调仲裁、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电子支付及电子签名效力都是重点内容。 国家层面对电子商务立法呼之欲出:电子商务征税渐明朗 国税总局开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框架,电子商务企业无税状态将被改变。 对于电子商务立法,许多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采访中专家表示,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也已经出现了不少争论。 比如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如今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处于无税的状态,本次调查显示,有69.8%的人认为从事电子商务需要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认为不需要的只是占到了12.7%。 IDC(中国)在今年初发布了《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预计我国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达到25100亿元。2008年,我国也不过只有四个省份的GDP总量超过20000亿元,而一些线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具正规发票,交易额无从统计。 据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朱屏律师介绍,国税总局近期也表示,拟从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入手,争取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 杨坚争表示,纳税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3年就表示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直到现在还没有开始征。但正是在这7年时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一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所以将来如果要征税,如何去征、怎么去征,都是下一步立法中要认真和慎重考虑的事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此外,仅仅立法还不能足够促进电子商务的规范,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一定要跟上。在此次调查中,近60%的受访者就认为“除了继续出台相应措施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特征相匹配外,行业自身要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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